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12月19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公布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

2020年12月18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60号公告,决定自2020年12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美国公司214.9%—222.0%,韩国公司12.5%—24.5%,欧盟公司14.7%—31.7%,实施期限为5年。

根据商务部2021年第3号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该日期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复审案件,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

2025年10月17日,商务部收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和上海中石化三井弹性体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三元乙丙橡胶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该反倾销措施。申请人未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三元乙丙橡胶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5年12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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